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商標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平,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在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 第四條 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二)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第五條 商標用于服務場所以及服務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介紹手冊、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名片、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相關物品上; (二)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票據、收據、匯款單據、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第六條 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載體上; (二)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展臺照片、參展證明及其他資料; (三)商標使用在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程序等載體上; (四)商標使用在二維碼等信息載體上; (五)商標使用在店鋪招牌、店堂裝飾裝潢上。 第七條 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第八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形包括未獲得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期限、數量等。 第九條 同一種商品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事物的商品。 同一種服務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提供的服務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名稱相同的服務,或者二者服務名稱不同但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供給的服務。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或者服務使用的名稱,包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和未在區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標注冊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 第十條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務。 第十一條 判斷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與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之間進行比對。 第十二條 判斷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構成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參照現行區分表進行認定。 對于區分表未涵蓋的商品,應當基于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綜合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 對于區分表未涵蓋的服務,應當基于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綜合考慮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 第十三條 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指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完全相同,以及雖有不同但視覺效果或者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基本無差別、相關公眾難以分辨的商標。 第十四條 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可以認定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均相同的; 2.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3.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4.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5.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內容,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二)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表現形式等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 (三)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式相同,商標在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 (四)立體商標中的顯著三維標志和顯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五)顏色組合商標中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六)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和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七)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效果或者聽覺感知上基本無差別的。 第十五條 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文字商標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或者圖形商標的構圖、著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形近似,或者顏色組合商標的顏色或者組合近似,或者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者整體音樂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條 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參照現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關于商標近似的規定進行判斷。 第十七條 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在權利人的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之間進行比對。